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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惩戒人名称:
内蒙古博天贸易有限公司
惩戒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76928885562
案号:
(2021)黑0506执恢2号
案由:
一、博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瑞隆公司借款本金56,080,999.12元及相应法定孳息(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6,080,999.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赵志武对前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瑞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515.78元,由博天公司负担,由赵志武承担连带责任。
生效日期:
2021-06-25
判决机构: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执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案号:
(2021)黑7527执65号
案由:
一、被告内蒙古博天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黑龙江龙煤瑞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购煤款490853.51元。
生效日期:
2021-10-28
判决机构:
鹤北人民法院
判决执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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